根据“三个有利于”标准和发展社会主义生产关系的本质要求,从我国的实际出发,企业兼并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以保证企业兼并的健康发展:
1.符合国家产业政策。企业兼并的原始驱动力是利益的增加,是企业自身的微观利益。如果没有客观上的产业政策导向,可能会带来一定的盲目性。因此,企业兼并须围绕国家的产业政策和经济发展战略来进行。各级政府应在产业政策的指导下,结合本地区实际,制定详细的产业结构调整计划,对企业兼并加以宏观指导,并主要依靠信贷、税收、财政等经济杠杆来诱导企业兼并的行为方向。企业兼并行为是否符合产业政策,主要看其资产存量是否向需要发展的重点产业、新兴产业和生产短线产品的企业流动,是否提高企业的整体素质和社会经济效益。应防止以行政利益为准绳实行条块分割,阻挠生产要素跨地区的流动。
2.兼并双方自愿互利。企业兼并是市场竞争优胜劣汰的结果,既不能一厢情愿,也不能强迫包办,只能在双方自愿情况下才能成交。而自愿显然是建立在互利基础之上的,即一方寻求出路和生存,一方获得扩张和发展。对于被兼并方而言,产权转让后,其资产由实物形态转化为货币形态,不仅可减少经营不善带来的损失,还可存人银行保值,也可用于其他投资,使资产在另一种存在形态上获得更大收益。对于兼并者而言,可以使生产和资本迅速集中,从而在更大规模上获取收益。
3.被兼并方有偿转让。在市场经济条件下,企业兼并实际上是把企业作为一种商品推向市场,其产权在不同人之间发生转移,他们之间是商品买卖关系,这就要求企业兼并符合商品经济的一般规律,实行确偿转让,等价交换。 4.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。法律是保护企业兼并活动、促进企业兼并发展的重要条件。企业兼并必须遵守和执行国家有关的法规和政策,并应善于利用法律来保护合理的兼并行为。兼并双方要依法签订兼并合同,用法律来解决矛盾纠纷。只有这样,兼并双方的利益才能得到有效保障,兼并活动才能顺利、高效地进行。
5.遵循市场竞争原则。企业兼并本身是一种市场竞争行为,兼并双方都可在市场中选择对象,既存在兼并者之间的竞争,也存在被兼并者之间的竞争。只有市场竞争,才能使企业兼并有效地优化资源配置,提高经济效益。企业兼并的竞争性与市场环境分不开。兼并需要市场为其提供各种信息,提供众多的选择机会,提供产权交易的场所。离开了市场环境,兼并可供选择的范围必然十分狭小,其竞争性将受到抑制,优化社会资源配置的效用将不能得到有效地发挥。